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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21 10:34来源:网络浏览:10648次
随着财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新年伊始,一系列的财税新规即将施行。展望2016,新规的实施对企业带来哪些变化?为了让广大涉税人员准确把握新规,推出税收类新政集锦,以期帮助广大企业尽享税政优惠。
关键词一:印花税类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关键词二:所得税类
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根据3部门通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27个省、自治区的各一个城市,包括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等。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之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享受以下两项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获得股权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应纳税额。
关键词三:征退减免类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其中,涉及纺机的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中,新增了纺熔复合非织造布成套设备。删除了高速喷气织机、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环绽细纱机、粗纱机。
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中新增了纺熔复合非织造布成套设备的熔喷纺丝装置,删除了高速喷气织机所有零部件、环绽细纱机的气动摇架、粗纱机的气动和板簧摇架。
不予免税目录中新增了纺熔复合非织造布纺丝、牵伸机和氨纶卷绕机。
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据了解,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且尚未启用和消费,就可申请退税。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商品后,如需申请退税的,应当向商家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并在离境时主动持退税物品、申请单、销售发票和本人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无误后,将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旅客持该申请单便可至退税代理机构领取退税。
铅蓄电池征收4%进口环节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起动活塞式发动机用铅酸蓄电池和其他铅酸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新发布公告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机肥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今后,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